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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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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程序

  1、查阅《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2、从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页下载《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准备申请材料,填写《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查阅有关填表说明和要求。使用2003、2004年旧版申请表申报无效。

  4、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材料。

  二、有关材料下载

  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2、《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专业名称及类码

  下载网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www.csc.edu.cn“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栏”或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护照首页复印件;
  3、博士研究生在读院校注册证明;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导师推荐信;
  6、研究课题报告或课题介绍(中文,不少于2000字)
  7、曾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著作、作品首页和10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
  8、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或相关证明

  四、《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填写说明和要求:??

  1、请用中文、打印填写《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如无条件亦可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所有材料均应使用A4纸规格准备。

  2、内容应属实,表达应明确严谨。填写内容不实、含糊不清、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3、有关填写说明及要求:

  (1)“专业类码及参评专业”一栏,请从“专业名称及类码”(参阅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栏”)选择对应专业类码(如BA0101),如无对应专业类码,则请填写专业所属大类(如BA);如属交叉或边缘学科专业,请自行选定唯一参评专业,不可空栏;
  (2)研究课题报告或介绍须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中文翻译件;
  (3)“博士阶段国内外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著作或作品”一栏:

  a、论文、著作或作品发表时间应在攻读博士期间;同时须注明论文发表的刊物名称、文章页码及页数、文章被引用次数、影响因子等,如本人不是第一作者,须注明第一作者名称以及与第一作者的关系(如导师、合作者、同事或其他);
  b、已发表的论文、著作或作品应附首页和10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所有发表成果均可提供可检索网址作为补充;
  c、已投稿被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应提交论文被有关刊物接受的相关信函和证明材料;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情况”一栏:应尽可能详实具体地填写学术会议报告形式和内容,并附上会议邀请函或相关证明。

  4、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一份由教育处(组)保存备案;另两份作为推荐人选材料由教育处(组)统一报送国内。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留学基金委对该奖学金获奖者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

  第七条:各教育处(组)初审后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将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

  第八条: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一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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