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为了规范资助经费补发流程,2018年度补发资助经费的申请将分四批次进行审核:
第一批次:2018年1月1日至3月15日提交的申请;
第二批次:2018年3月16日至6月15日提交的申请;
第三批次:2018年6月16日至9月15日提交的申请;
第四批次:2018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提交的申请。
在每批次申请的截止日期后,我中心将统一对该批次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2个月内对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发放费用。请各位留学人员做好相应安排。
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留学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赴无教育处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在其回国后补发剩余资助经费。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请参见页面下方的附表。
一、申请补发资助经费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护照个人信息页、签证页、中国边检出境盖章页、中国边检入境盖章页电子版(扫描件或清晰照片,每页小于400K),如出入境时未在中国边检盖章,请联系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以查询结果的电子版文件代替;
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电子版(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小于400K)
3. 《公派留学人员生活费领取情况表》,下载链接:http://www.cscse.edu.cn/Portals/0/images/lqqkmxb.xlsx ,请保留原有的文件类型及表格格式;
4. 《领取生活费声明》,下载链接:http://www.cscse.edu.cn/Portals/0/images/shflqqktssm.doc,请填写并手写签名后,提交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二、补发资助经费办理流程:
1. 请留学人员根据上述要求,将相关材料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此邮箱:bfshf@cscse.edu.cn。请将邮件主题命名为“姓名+留学国家+补发资助经费”,并根据材料内容对每项附件进行命名。
2. 我中心收到留学人员的申请邮件后,将审核留学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并真实有效。
3. 如通过审核,我中心财务处将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该批次留学人员统一汇款。
4. 如留学人员提交的材料有问题,我中心会通知留学人员,待留学人员发来正确材料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意事项:
1. 此办理方式仅适用于留学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赴无教育处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请不要提交补发资助经费的申请邮件。
2. 提交申请前请仔细核对邮件内容,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并真实有效。如留学人员提供的材料不全或有问题,将会影响补发资助经费的进度。
3. 收到自动回复即说明邮件发送成功,请不要重复发送申请邮件。
附表:《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欧洲、亚洲、非洲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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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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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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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拉那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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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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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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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库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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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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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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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林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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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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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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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克雅未克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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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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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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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塔纳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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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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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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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图总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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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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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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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什凯克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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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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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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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格勒布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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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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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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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纽斯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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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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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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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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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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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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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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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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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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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希纳乌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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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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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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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迪斯拉伐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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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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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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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布尔雅那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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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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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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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尚别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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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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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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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什哈巴德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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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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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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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干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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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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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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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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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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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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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温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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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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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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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普里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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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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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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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印尼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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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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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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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来西亚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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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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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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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蒙古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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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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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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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缅甸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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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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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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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尼泊尔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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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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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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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菲律宾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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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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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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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斯里兰卡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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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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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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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柬埔寨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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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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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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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越南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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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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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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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伊朗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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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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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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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约旦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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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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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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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黎巴嫩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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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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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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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科威特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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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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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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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土耳其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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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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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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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老过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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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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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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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摩洛哥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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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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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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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坦桑尼亚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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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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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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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阿尔及利亚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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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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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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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突尼斯总领馆文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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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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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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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苏丹使馆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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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大洋洲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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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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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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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巴西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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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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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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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阿根廷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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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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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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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哥伦比亚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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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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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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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智利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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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部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凡赴无教育处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补发资助经费事宜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