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俄罗斯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各类在俄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留学管理规定,配合教育处(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珍惜留学机会,努力成才,以优异成绩回国和为国服务。
【一】入学
1、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10日内,持《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向驻俄使馆教育处或驻圣彼得堡总领馆教育组报到,填写《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提交护照首页复印件及护照照片(二张)。如未能按规定于10日内报到,应说明理由。对无充足理由者,将予以批评警告。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保证人承担。赴莫斯科、彼得堡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不经莫斯科转机的),在抵达学习地后十日内采取通讯方式向教育处办理报到手续。
2、赴莫斯科以外城市的留学人员,由使馆教育处统一订购火车(飞机)票,并按规定的时间出发。不按规定时间出发者,相关责任自负。
3、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应尽快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入学、居住签证等有关手续,与导师协商制定详细留学计划,并主动与当地中国留学生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
4、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教育处(组)将统一组织学习,介绍有关情况和规章制度。
【二】业务学习、进修
1、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一般不得自行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凡未经教育处(组)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2、留学人员(包括国家不提供在外生活费资助、只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的留学人员,以及公派自费身份的各类项目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普通访问学者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报告表》每半年应由俄方导师或合作者签字报告一次。未按期提交研修报告或敷衍应付者,将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按期提交者,停发资助经费。
3、留学人员不得从事与《留学协议》规定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停发其资助经费,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4、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按违约处理,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未经教育处(组)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
6、进修人员确已完成进修计划,履行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约定的留学义务,申请提前1-3个月回国时,须及时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提前3个月以上(不包括3个月)回国者,须经由教育处(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提交医院证明;因国内工作需要提前回国者,应由国内工作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7、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教财〔2002〕21号)文件规定,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的国外生活包干费,教育处(组)将按在俄实际学习天数发放。
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以俄方批准的期限为准。在俄方规定的学制期限内, 提前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的回国服务者,教育处(组)对其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后,可以部分发放其提前期的生活费资助,以资鼓励(见第13条)。
8、国家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对回国参加《春晖计划》者,教育处(组)可视情况报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后资助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
9、留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和成果,或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以及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内工作单位的联系,留学结束时应及时做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小结,留学期满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到工作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11、留学人员应按俄方规定居住在学校安排的宿舍。
12、全日制大学本科生: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按时参加考试。
2)每学期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学期成绩单(存档),外地同学可函寄或托人转交。凡未按时提交成绩单者,停发其生活费资助直至提交之日。
3)违反第1)条规定,受到留学院校(单位)处分或有补考科目者,下学年每月减发百分之十的生活费资助。
4)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如经批准可留级一次,延长期间国家不再提供生活费资助;如第二次留级,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由于本人不努力,导致考试不及格而留级者,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
5)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及时向教育处(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校方办理休学或留级手续。未经教育处(组)批准,擅自休学者,自休学之日起,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或违反学校纪律等原因被俄方院校除名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7)大学本科的学制根据俄罗斯的有关规定确定。
13、研究生:
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俄方批准的期限为准。俄方批准的期限超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期限的,应及时通过教育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延期。
为鼓励国家公派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回国服务,对已完成留学计划、履行了《出国留学协议书》中规定的留学义务、提前通过论文答辩并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比俄方规定的学制期限提前一个月以上者),在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所在留学院校学生分会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后,经使馆教育处审批,原则上可奖励提前回国天数的三分之一生活费(自离境之日算起),硕士研究生获优等证书者以及攻读理、工、农、医的副博士研究生奖励提前回国天数的二分之一生活费,但所有人员的奖励最多均不超过2个月生活费。
凡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组)根据本人申请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推荐者应向教育处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
2)俄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需提前15天提交教育处(组),经教育处(组)审核后,视情况可给留学人员开具驻外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14、进修人员入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制定出进修计划,经导师或留学院校(单位)批准后报教育处(组)备案。
【三】生活费资助的领取
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费资助。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生活费(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
留学人员的生活费资助按季度发放。留学人员到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时,同时办理生活费资助的银行转帐手续,并自行到俄罗斯中国银行支取生活费。
凡领取俄方奖学金的留学人员,俄方奖学金计算在国家提供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内。俄方奖学金低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教育处(组)负责提供。俄方奖学金高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不再发放生活费资助,高出部分也不收回。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可领取一次性论文答辩补助。副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费一次性补助350美元,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费一次性补助150美元。答辩通过后,留学人员回国前到教育处进行财务结算时凭向学校缴纳答辩费的收据按上述标准领取。
【四】回国休假
进修人员在留学期间不享受公费休假或自费休假待遇,一般也不得擅自承接其他任务回国。擅自承接任务回国出差者,按违约处理,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学制为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享受公费休假一次;学制在五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学习满四年后可增加公费休假一次。公费回国休假的往返机票由教育处提供,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费资助停发,提供一次性休假补助200美元。
休假应安排在假期,并且不得因休假影响学习。
申请回国休假的本科生、研究生须经留学院校(单位)同意后,持本人书面申请(须注明休假时间及地点)到教育处(组)办理请假手续。享受公费休假者应提前15天以上持休假申请及护照复印件到教育处预定回国往返机票(详见公派留学人员订购回国机票管理办法)。未办理请假手续而回国休假者,将予以严肃批评并据其护照出入境签证日期扣发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费。
【五】到第三国旅游、探亲
留学人员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应在事先征得留学院校(单位)同意,向教育处(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须注明旅游路线、时间、同行人姓名等)。未经批准到第三国旅游者,将予以严肃批评并据其护照出入境签证日期扣发在第三国逗留期间生活费资助。
到第三国访学、旅游或探亲应注意安全。
【六】留学期间结婚、生育及医疗
留学人员婚姻登记问题须直接向使馆领事部申请。按国家民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得与外籍公民结婚。对不听劝告擅自与外籍公民结婚的,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为保证留学效益,留学人员不宜在留学期间生育。情况特殊必须生育者,应立即回国。回国后,进修人员的公派留学资格自行取消,大学生、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是否保留,由教育处(组)报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如保留资格,产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回国生育期间的生活费资助停发。
留学人员入学后,根据俄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医疗保险。患有慢性疾病的留学人员, 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应回国治疗。
【七】学成回国
1、留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回国机票由教育处提供(详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订购回国(往返)机票须知》),机票预定好后,在回国前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护照原件;
2)政府互换奖学金、俄单方奖等项目人员应提供留学院校开具的领取俄方奖学金证明。擅自不领取俄方奖学金或不能提供领取俄方奖学金证明者,将视为已领取。
3)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清单》;
4)归还向教育处(组)借用的图书、资料等物品;
5)结清财务手续;
6)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留学人员在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还需向教育处(组)提供以下材料:
本科生、硕士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所在留学人员组织(学生会或党支部)对其留学期间表现的鉴定;
3)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获硕士学位者还应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要和提要的中译文;
5)获硕士学位者还应提交《研究生论文登记表》(在教育处网页下载或到教育处领取)。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所在组织(学生会或党支部)对其留学期间表现的鉴定;
3)学位论文摘要及其中译文;
4)《研究生论文登记表》(在教育处网页下载或到教育处领取);
5)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6)副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7)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进修人员:
1)个人留学总结;
2)所在组织(学生会或党支部)对其留学期间表现的鉴定;
3)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莫斯科以外城市的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教育处(组)发给中转补助费,由留学人员包干使用。
4、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出国留学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硕士、副博士、博士学位者,必须向国家报送学位论文副本。请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根据学位论文不同的版本、载体,按照如下地址自行将学位论文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1)电子版的学位论文,请以E-mail的形式寄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ac@istic.ac.cn
2)书本式或以软盘为载体的学位论文,请邮寄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5号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信息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38。
【八】关于公费回国休假和学成回国订购回国(往返)机票须知
1、留学人员公费回国休假和学成回国时,国际机票由教育处提供,如自行乘坐国航或外航班机,费用自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处为公派留学人员提供莫斯科至北京(国航),莫斯科至上海(东航),莫斯科至乌鲁木齐(南航)的单程(休假往返)的一次性机票,机票的一切费用由国家负担。教育处也可代为回国留学人员订购北京、上海和乌鲁木齐到国内其它城市的机票,所需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负担。莫斯科以外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教育处(组)发放一次性中转费。
3、留学人员于拟定回国日期前15天告知教育处,教育处负责为其订购回国(往返)机票,并在行前7天由留学人员本人,电话咨询教育处关于订票情况,机票日期确定后,留学回国人员在教育处接待日时,到教育处办理取机票手续。
4、 留学人员预订机票,需提供本人护照首页复印件,并将回国的航班号、日期、到达国内城市及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注明在复印件上。公费回国休假者需要向教育处提供本人休假申请,在俄罗斯境内有关学校的学生证复印件和在俄联系电话。
5、留学人员回国日期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动。如确实需要改动,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前10天告知教育处代为改票,其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负责。
6、彼得堡留学人员预订回国机票时,须经彼得堡教育组同意,教育领事签字后,将护照首页复印件及相关信息传真至莫斯科教育处。
7、在俄罗斯其它城市就读的留学人员的回国机票也由我处负责订购,相关信息同上。
8、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留学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回国机票,也不得到购票部门自行退换、更改已购买的机票。退换、更改机票须经教育处同意,因退换、更改机票产生的费用由留学人员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