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生及政府交换生在荷留学指南
2006-05-18
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来荷留学人员
一、报到
到达荷兰学习、研修单位后,应尽快与驻荷使馆教育处取得联系,并请及时办理居留、保险和注册等有关手续。互换奖学金生请按要求办理注册、选课等手续。如有专业不对口等情况,请尽早向教育处反映并向荷方负责奖学金事务的官员提出,以便妥善处理。同时将以下报到材料一并邮寄我处:
1、 《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出国前由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发放)和护照复印件;
2、《在荷留学人员登记表》(该表可在网址:http://www.chinaembassy.nl/下载,需填写完整);
3、个人开户银行帐号及个人开户户名(帐号为银行为每一客户所设定的一组号码,户名为每一客户个人姓名的英文缩写。请注意查看银行所开具的证明文件,确保通知我处的个人银行信息正确性)。
二、奖学金发放
教育处收到报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将于一周左右发放第一季度奖学金。以后每月奖学金按季度发放。奖学金发放将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留学人员出国前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借款将在第二个季度生活费中扣除。
三、留学期间管理
1、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每季度填写一份《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普访学者半年小结需导师签署意见,高访学者不需合作者签意见。研修表务必按规定期限邮寄我处;
2、请详细阅读《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国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遵照执行。
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属于签约派出,要求留学期满按时回国,不予延长。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延长不超过一个月,延长期间费用自理。
四、回国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按协议按期回国服务,不得自行延长留学期限。因特殊情况提前七天以上回国需扣除所发的留学费用;延期回国需提出书面申请和在荷指导教师的书面同意并落实延期期间费用,通过教育处发文征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秘书处同意,方可执行。
2、在荷留学期限6个月以上公派人员回国前应在我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我处在获知留学人员具体回国日期后,会将办理好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直接寄给留学人员。请留学人员在预订回国机票与我处联系时,将你们的最新通信地址函告教育处,以免邮件丢失。
3、留学人员在荷学习/研修结束到期前至少提前一个月与我处联系,商定有关订购回国机票事宜。回国机票只能定购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航班(请自己查询清楚每个季节的班次),留学人员应以书信方式通知我处具体回国日期,我处负责为留学人员订购机票,优惠行李重量45公斤。留学人员登机回国当天可直接在阿姆斯特丹SCHIPHOL国际机场南航柜台凭个人护照领取所乘班机机票。机票一经订出,不得签改。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更改时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教育处负责订购的机票目的地为派出出发地(以报到证为准)。留学人员如需延长航段,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个人负担。
Ø政府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
1、达荷兰学习、研修单位后,应尽早与驻荷使馆教育处取得联系,同时将以下报到材料一并邮寄我处:
l《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出国前由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发放);
l《在荷留学人员登记表》(该表可在www.chinaembassy.nl/chn网页上教育项里下载,需填写完整);
l个人开户银行帐号及个人开户户名(帐号为银行为每一客户所设定的一组号码,户名为每一客户个人姓名的英文缩写。请注意查看银行所开具的证明文件,确保通知我处的个人银行信息正确性)。
我处在接收到上述报到手续后,会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每5个月为政府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发放一次留学费用补差。
2、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每季度填写一份《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按规定期限邮寄我处;
3、在荷留学期限6个月以上公派人员回国前应在我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请将你们的最新通信地址函告我处,我处会将办理好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直接寄给你们。
使馆教育处欢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来教育处访问,教育处对外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 2:00-4:00
通信地址: Antonie Duyckstraat 132, 2582 TR, Den Haag电话、0031(70)3541276传真:0031(70)3512902联系地址:jiaoyunl@yahoo.com.cn
网址:http://www.chinaemabssy.nl/jiao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