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境出[1993]821号
最近,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出《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通知》规定,今后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下同)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现就公安机关办理公派留学人员因私普通护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因私普通护照只须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免去入学通知书和经济担保等留学证明材料。 二、《登记表》中“派出单位意见”栏由公派单位审核盖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留学生司委托的“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在“国家教委主管部门意见”栏审核盖章,并由该“中心”负责人签名。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委(高教局)或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在“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审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名。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申请表》中“单位部门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栏不再签署、盖章。 四、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出国留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优先办理,一般应受理申请七天内审发护照,同时附发A类出境登记卡。 附件:一、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略) 二、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略) 三、“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签章式样(略)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