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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缴、保管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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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留服(2000)035号

    部属各高等院校、部内办公厅及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全军留学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的管理,落实国务院港澳办(99)港办证字第0843号和教育部教外港办(1999)624号、625号“关于收缴、保管因公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的文件精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本着“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京部属高校因公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工作由各校外事办或港澳办负责,每半年将收缴、保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
    二、京外部属高校因公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的收缴和保管工作,由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负责,请上述高校外事办或港澳办根据所在地外办的规定作好通行证的收缴工作。
    三、部内办公厅、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因公赴港澳地区通行证的收缴和保管工作由留学中心负责。
    1、长驻港澳人员临时返回内地,通行证可由持证人本人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任职期满调回内地后,应将所持通行证及时交留学中心。
    2、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通行证由出访人员派出单位收缴后交具有赴港澳任务审批权的通行证管理单位保管。
    3、确有必要需随时赴港澳地区的人员,经留学中心报请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并备案后,通行证可暂时由持证人保管,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及时将通行证交留学中心保管。
    4、领取通行证后因故未成行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收缴通行证,并交留学中心保管。
    5、赴港澳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单位,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原单位应收缴其通行证,并按规定由留学中心报国务院港澳办注销。
    6、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内地后一个月内交回通行证,逾期不交者,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留学中心将按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宣布其通行证作废。对多次督促仍不收缴通行证的单位,国务院港澳办有权拒绝受理该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7、留学中心对收缴、保管的通行证将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借用时,应持所在单位公函、赴港澳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以及国务院港澳办批件。对过期通行证,填写《销毁通行证清单》,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备案,如持证人要求将过期通行证留作纪念,需所在单位出具公函,由留学中心送国务院港澳办剪去通行证右上角并加盖注销章,登记后交本人保存。
    8、鉴于国务院港澳办要求留学中心每半年上报一次通行证的收缴、保管情况,请在京部属高校将通行证的收缴、保管情况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初报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二OOO年五月十日


抄报: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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