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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出国留学>公派留学>详细信息
 

 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不再查验单位公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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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留服(2000)0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方便留学人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对持不同类型护照通过本中心申办前往国入境签证和途经国过境签证以及领取已办妥的护照签证所需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通过“中心”办理因公普通护照和签证(主要指部队系统留学人员),须提交任务批件原件和政审批件原件各一份。
  二、持用原有因公护照或已经使用过的因私护照,办理签证时须提交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持用因公护照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只提交政审批件。
  三、第一次持用因私护照申办签证,须提交JW108表第四联。
  四、各国驻华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签材料,如,邀请信、照片、公证书、经济担保、体检证明、旅行健康证明等,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人员还须提交经单位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邀请信复印件一份。
  五、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人员领取已办妥的护照、签证、机票等,须出示保证金交存单原件、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事务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其他各类公派留学人员以及赴港澳地区团组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事务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领取已办妥的护照签证及通行证和签注。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事务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
  抄报:教育部国际司
  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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