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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籍旅客携带物品进境税收政策有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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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国家对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物品税收政策作了新调整。以下是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就贯彻国务院对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国务院对旅客进境行李物品的税收政策有何新的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除对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境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问:中国籍旅客携带物品进境免税是怎样限量的?
  答: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暂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第三、第四类物品中的一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连续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者仍按现行规定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问:中国籍旅客如何办理进境物品的免税手续?
  答:对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仍凭其所持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对劳务人员带进的行李物品,凡是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援外人员的行李物品,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远洋船员,凭其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物品的验放手续。
  问:对这次政策调整的过渡与衔接,海关有何规定?
  答:我常驻境外非外交机构,如商贸、新闻、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代表处等持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人员和除远洋船员以外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居民旅客,4月1日前按规定已享有的免税物品的限量,准予到9月30日前办结海关手续。
  对华侨、台胞等非居民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1996年3月31日前进境的,按原规定办理(包括进境半年内购买免税外汇商品),1996年4月1日后进境的,一律按规定征税验放。
  鉴于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税收政策的调整,为做好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暂予保留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人员中按规定持《登记证》者,进行换发《登记证》的工作。
  问:海关对“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有无新的调整?
  答:“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供应对象仅限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部分中国籍居民旅客。为加强管理,对进境旅客带进的货券海关只办理免税限量内的物品的验放手续,超出免税限量范围的货券,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在外售券供应免税物品品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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