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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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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境须知
  入境者须持有有效捷克入境签证,填写入境卡。入境者的护照有效期在申请者计划离开捷克时应不少于90天。在边境检查时,有义务根据边境警察的要求出示医疗保险证明。如入境后居住于私人住所,须在3个工作日向居住地外事警察局报道,居住在宾馆者除外。
  二、海关规定
  捷克海关规定,入境时每人最多可免税携带
  a)烟草类
  ——1条香烟
  ——或100根单支不超过3克重的小雪茄
  ——或50根大雪茄
  ——或250克烟丝
  b)酒类
  ——1升白酒
  ——或2升葡萄酒
  c)50克香水
  d)供个人服用等剂量的药物
  对于烟酒两项规定不适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不得携带毒品、枪支、食品、鲜花、水果等。携带动植物均须兽医检验证明。如携带古董出境,则须国家画廊提供的证明。
  三、医疗条件
  捷克医疗条件较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入境者可通过所在国旅行社购买捷克旅游保险。
  四、治安状况
  捷克治安状况良好,犯罪率较低。但随着近年来捷克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针对游客的偷窃现象日渐增多,因此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提高警惕。乘车或在人流较多的地区请务必看管好所携物品;遇有陌生人问路、搭讪时最好不予理睬;遇有警察以查毒品交易、换汇等为名要求搜查证件或物品时,争取要求到警察局检查,如未果,则只出示证件,不要允许对方搜包、搜身等,如发生意外情况请及时与使馆联系。一旦发生钱财及护照被盗现象,应及时向附近警察报警,护照丢失或被盗者持报警单来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办理相关补发护照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VELVYSLANECTVÍ ČÍNSKÉ LIDOVÉ REPUBLIKY
  PELLÉOVÁ 18
  160 00 PRAHA 6 BUBENEČ
  CZECH REPUBLIC
  领事部电话:00420-23302 8898/ 23302 8888
  紧急领事保护电话(手机):00420-721907285
  捷克匪警电话:00420-158
  捷克医疗急救电话:00420-155
  捷克火警电话:00420-150
  捷克布拉格机场咨询电话:00420-22011 1111
  国箱政策:
  捷克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原拥有捷克国籍者,在取得其它国籍时,可继续保留捷克国籍。但原拥有其它国籍者,在取得捷克国籍时,必须放弃原国籍。
  捷克共和国参考网站如下:
  http://www.mzv.cz/beijing (中文)
  http://www.czech.cz (英文)
  http://dir.yahoo.com/Regional/Countries/Czech_Republic/ (英文)
  http://www.seznam.cz (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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