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规范审批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符合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条件,需通过信函方式办理手续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回国就业、落户手续须出具的材料如下(详细条款可参阅中国留学网“办理就业落户手续须知”):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在国外取得学位者,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国内博士赴国外进修者,提供留学单位的进修、学习证明复印件。
3.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已取得我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者,可不提供此项;国内博士赴国外进修者必须提供此项)
4.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
5.本人护照首页和首次出国留学签证页复印件。
6.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出具户口本首页(省级公安机关盖章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或者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
7.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
8 . 在线填写 《留学回国人员信息注册》。
第四条 所有复印件均需聘用(或代办)单位进行核实,并加盖聘用(或代办)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就业、落户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100元;特快专递邮寄费20元,请到邮局办理汇款(无需银行账号),汇款和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丁莉收(邮编:100083,电话:010-82361090)。 请务必注明办理人姓名及用途(就业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