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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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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方便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规范审批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符合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条件,需通过信函方式办理手续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回国就业、落户手续须出具的材料如下(详细条款可参阅中国留学网“办理就业落户手续须知”):

1、 申请人在线申请

        进入“就业落户”栏目,选择“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后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状态为“已提交”)。

        如个人直接邮寄至我中心办理的,在办理机构处请选择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如果是委托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的,请在办理机构处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办理机构.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3、大学专科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如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研究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接收函原件(需下载格式样本);

5、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可下载格式样本),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请提供原户籍管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注:出国留学前将户口存放于我处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仍需申请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得只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四条 所有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或中心指定机构)进行核实。 并在每一张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就业、落户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100元,办理就业手续和落户手续共需手续费200元,特快专递邮寄费20元,请到邮局办理汇款(无需银行账号),汇款地址及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乌洁 收(邮编:100083,电话:010-82361000)。 请务必注明办理人姓名及用途(就业落户)。

咨询邮箱: post@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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