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1)非京籍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后,其在北京就业落户手续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者;(2)京籍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后,其《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将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者。
* 留学人员回国后,档案仍在国内学校或非户籍地人才保管的,须先将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档案保管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再来我处申请办理存档手续。
* 符合我处存档条件的留学人员首次办理存档手续时,如档案保管在个人手中,请先将档案退回至户口所在地档案保管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再持所需材料前来我处申请办理 “调档通知单”,到该生户口所在地档案保管机构调档。
留学人员完成注册个人账户,在线申请提交成功后,查看自己的状态“未受理”时,无须等待审核,请直接前来我处提交如下材料:
1、户口本首页(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和住址信息的页面)及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如系集体户口无法提供首页,须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2、护照个人信息页(赴港澳地区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个人信息页)即有照片页的复印件1份;
3、查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
提示:于2015年5月25日(含)以后递交认证纸质材料的申请人,获得的两份学历学位认证书为2015版专用
纸,即两份相同的盖有红章的原件,不分正副本。
4、在国(境)外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如所有学历都做了认证,须查验所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如有学历未做认证,须查验未做认证学位的证书中文翻译件原件(由正规翻译公司加盖翻译业务专用章,个人翻译无效);
5、提交接收单位开具的“证明”打印件1份,须单位盖章并填写完整(此“证明”不能用作转出档案的调档函使用);
6、提交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所获得的“令牌”邮件的打印件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令牌”须在有效期内)(样例) (北京户籍的留学人员不提供此项);
7、填写完整的《留学人员登记表》1份(填表样例);
8、博士后及访问学者,查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原件;
9、若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按上述要求代为办理,请同时携带存档人员签名的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
10、档案保管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人事档案保管费;
我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开具“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调档通知单”。存档人员需凭“调档通知单”到原档案保管机构调档并转至我处。
档案转至我处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EMS标准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 辉煌时代大厦6层 邮编:100080
收件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 电话:010-62677800
(2)机要邮寄:由国内机要部门通过“机要交通”的方式转递档案。
我处机要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
邮编:100083
(3)密封自带(指:持“调档通知单”获取档案后,可密封自带):请将密封好的档案送至我处。
我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 邮编:100080
提示:
* 档案转至我处后,请及时办理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及落户手续。北京常住户口只需办理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
* 请本人记住用户名、密码及安全邮箱,以备日后查看存档状态时使用;
* 请本人妥善保管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办理档案转出时交至我处;
* 请将“调档通知单”的下联沿虚线剪下,贴于密封的档案袋封面一同寄送,否则我处将予以退回;
* 我处不接转党组织关系,但党员材料需要在人事档案中;
* 办理存档手续时,须前来我处现场办理,不受理邮寄办理;
* 就业落户审批完毕后,须立即办理档案转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