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风险与规避

  我国风险投资的风险表现

  1. 管理方面的风险

  高质量的管理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中之重。(1)投资者素质。一个出色的管理者应是既有工程技术基础又懂企业管理并兼具金融投资实践的高素质风险投资家,是既了解国外情况又熟悉中国国情并能够设计出卓有成效的实施方案的研究专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优秀的风险投资家,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匮乏。(2)组织结构的变化。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要求组织结构的及时调整。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创新活动大多以新建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小企业为基础,而这些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组织结构松散、管理体制不健全,因而容易造成创新的失败。这是我国风险投资在管理方面面临的又一大风险。

  2. 经验不足的风险

  由于大多风险资本经营者缺乏投资经验,最终造成大多风险投资公司亏损和倒闭。(1)项目选择。任何一个项目在技术方面均需要依赖专家来进行判断,如果一位从事风险投资的项目经理没有基本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知识,那么项目的初选工作将是既费钱又费时的,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决策的效率低下和失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风险相对于国外也要高一些。(2)时机把握。从风险投资业现状看,遇到好的投资项目时,如果投资决策缓慢,往往会错过投资机会。一个公司如果面面俱到地选择一个项目,那么选择到的未必是好项目。因为在漫长的投资决策过程中,一直无法找到投资者,那么这个项目可能就不是好项目。目前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环境的影响,加上配套的服务措施无法满足投资分析的需要,所以在风险投资时机的把握上很难十分准确。

  3.投资主、客体面临的风险

  就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业来看,无论是投资的主体还是客体都面临着风险。(1)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主体是指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即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主体是风险投资的主动参与者,在整个风险投资系统中起着决定作用,风险资本的筹资与运营主要由风险投资的主体来负责。我国目前风险投资主题单一,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基金来源中政府投资占80%,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民营资本、外资资本还未成为未来风险投资资金的一部分。民间资金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其中来,不但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负担,也对风险投资良好的发展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2)投资客体不完善。风险投资的客体是高科技企业及其项目。高科技企业及其项目市场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基础,只有在一个成熟的高科技企业及其项目市场的基础上,风险投资机构才能够进行投资,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一个能满足风险投资需要的完善的市场。许多高科技成果不能通过规范的商业计划将信息传递给风险投资机构,而风险投资机构也不能通过规范的项目选择程序对项目进行选择。

  4. 退出通道不畅的风险

  金融市场是风险投资形成、投入、运作、退出的最重要的渠道。风险资本无论是通过私募方式退出还是从支持风险企业公开上市的“二板市场”退出都离不开运作有序、结构合理、有效监管的金融市场。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尚不规范。现有的金融结构和金融市场体系缺乏对风险投资金融运作体系的支持。风险投资要正常运作,要求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的投资项目中风险资本都应找到适合的退出渠道。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上一些通用的风险资金退出渠道都没有得到良好的借鉴,它们要么尚未形成,要么尚待完善。譬如,本应是风险资金基本退出口的“二板市场”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运作不畅。所以要让它们来作为风险资金的出口,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5.投资环境的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当资金投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活动中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法律环境变化或由于意外灾害发生而造成创新失败的可能性。(1)风险资本供给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民间资本极为有限。目前我国研究和开发的资金投入不到GDP的1.5%,以至于我国风险资本增长较慢,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另外,现有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薄弱,只能支持一些短平快、投资少、风险低的项目,风险投资的真正意义无法得到体现。(2)相关法律滞后。对于风险投资这一新生事物,我国的相关法律显得比较滞后。虽然我国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如 1999年底修改了《公司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科技板块上市等。但相对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无法保证为风险投资这一新鲜事物及时注入新的血液。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已过时的不适应其发展需要的法律,不能得到及时的修正与完善。

  风险投资的风险规避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规律,同样风险投资也有其普遍的规律。但事物在不同环境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所在环境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在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同时不防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 风险投资自身应有的防范措施

  (1)风险分担。从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进程来看,风险投资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分担机制。在企业的法律形式上,风险投资公司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这类合伙制公司中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主要的风险资本提供者,提供给风险投资公司99%左右的资金。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出资比例极少,一般只占1%左右。由于风险投资的成败取决于基本合伙者,风险投资公司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了向其倾斜的做法,如果风险投资获得成功,基本合伙者获得的收益大大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收益。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对于基本合伙者产生了极大的利益激励,这对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很大促进作用。还可以采取风险转移、风险分散等措施规避风险。所谓风险分散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科学的投资组合使整体风险得到分散,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

  (2)建立风险投资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风险投资业而言,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风险投资管理人业绩公布出来,可以有效地建立经理人市场。重信誉且业绩良好的人,可以继续募集到资金,其在该行业的工作得以继续。然而对于不讲信誉、工作业绩差的投资管理人便会自动淘汰出去。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有事业心的投资管理人来说是一种最好的精神激励。

  (3)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即通过组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利用一定的监管工具作媒介,确定若干细分的指标作用于风险投资的全过程,然后获得风险警示信号,督促决策者采取适当措施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的一种传导运作机制。对于风险投资这种具有高风险特殊的投资尤其应该建立预警系统。一旦通过预警系统发现被投资企业面临经营危机,投资企业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将潜在的危险杀死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企业蒙受更大的损失。

  2.政府在规避风险过程中应采用的策略

  (1)积极培养高层次人才,启用风险投资专家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美国经验表明,风险投资家素质的高低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风险投资是实践性较强且涉及诸多学科的理论和知识的一项非常特殊的投资活动。目前我国十分缺乏既懂得专门的科学技术又通晓企业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譬如请国外的资深专家进行培训,设置相关跨学科、跨领域的培训课程,对风险投资家进行整体培训,以使其综合素质得到提升。

  (2)建立健全投融资体制,多渠道开辟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就是要使融资市场化,拓宽融资渠道,使不同投资主体的作用得到发挥,形成有效的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降低风险,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业逐步走向成熟,民间资本应成为风险投资业投资的主要来源。风险投资业的最佳资金来源应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且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养老基金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虽然我国居民储蓄额庞大,由于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单一,储蓄转化为投资不畅,建立个人风险投资基金则是一条转化途径。我们还应适当创造条件引入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扩大我国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3)建立和完善法律支持系统。风险投资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它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系统的管理进程将科技成果变为现实生产力的一项特殊投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就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运营、风险转移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选自:《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年第11期
《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已更名为《中国科技投资》
作者:张冬梅 张伟军 梁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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