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介绍
一、留学人员或团组短期回国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留学人员或团组短期回国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需提供的材料有:
(l)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函;
(2)留学人员个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交流、合作研究),需提供《留学人员短期回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项目内容登记表》;留学人员团组短期回国工作需提供团组成员填写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团组填写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团组项目内容登记表》。
留学人员可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技资事务处索取以上表格。
创业项目
"旅外专家回国传授技术"项目
"旅外专家回国传授技术(TOKTEN)"项目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其宗旨是吸引旅居海外各类科研、教育、管理和技术人员在不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回国进行各种方式的短期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及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1、项目申请对象及条件:
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博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获所在国的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权,所从事的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各类、科研教育、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
2、回国服务内容和期限:
在不领取工资报酬的条件下,回国到高校、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等进行各种方式的短期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及技术咨询等活动,时间一般2~4周。
3、项目资助范围:
联合国开发署提供往返经济舱机票;在华期间的生活津贴;300美元转机费。
专家在服务期间的病、伤、死亡等由专家所在国医疗保险机构负担。专家如携亲属来华,其亲属的一切费用自理。
4、申请程序:
该项目的申请程序和管理办法可查询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Internet网,网址:附www.cscse.edu.cn,或与使馆教育处联系。
创业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施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给我国在海外的留学人员和学成后尚留在国外的学者(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积极关心、支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祖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做出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拨专款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第二条本专项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第三条本专项基金资助下述活动: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目录和引用情况以及获得奖励的证明,国内外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或驻外使、领馆以及留学生组织的推荐信等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和教育处、组或直接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员的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条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
本专项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
本施行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简述:
资助对象: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居留权或留学出国再入境资格者)。
申请条件:已获国内单位的邀请,准备回国讲学或作短期合作研究的项目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或项目有关。
申请程序:提前三个月通过国内接待单位申请,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
费用:该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含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
管理机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联系地址:北京花园北路35号东门邮编:100083
电话:0086-10-62010309或62026387
传真:00861-10-6201030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l999年9月1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1994年2月17日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与国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开展深层次和可持续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特设立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择优给予经费资助,以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逐渐形成研究工作基地(简称"两个基地"模式)。
第三条申请"两个基地"模式经费资助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合作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留学人员在海外已有永久或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独立主持实验室、研究组,有独立的研究经费,有条件接待国内合作者进行合作研究;
有合作单位和合作者,已商定合作研究内容并明确各自承担的实质性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作研究计划;
(三)国内合作单位应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具备完成该合作研究计划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四)双方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并体现优势互补,能促使国内合作单位人才培养、项目研究和基地建设的有机结合,同时,双方已按国际惯例对分享合作成果达成共识。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已经设立"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和"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用于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留学人员提供研究经费。为避免重复申请,对申请"两个基地"模式资助的留学人员按以下两种情况受理申请:
(一)凡与国内的合作人员提出新的研究项目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留学人员,可申请由本-专项基金提供的研究经费和交流经费资助;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留学人员与国内的合作人员提出新的研究项目者,应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的"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和"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错过当年申请截止日期的申请项目,可申请本项目,资助期为一年。
第五条项目资助强度
由本专项基金提供的研究经费一般按当年度自由申请项目的平均强度予以资助,分三年拨款。
第六条项目受理、审批和管理
(一)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合作者须按要求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由海外留学人员签字后由国内合作单位报送基金委相关科学部。
(二)申请截止日期与面上项目同步,个别错过申请截止日期的可于当年9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申请项目由相关科学部按面上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由科学部写出综合评审意见后送国际合作局。
(三)凡受资助者,每年年底要交一式二份项目进展报告和经费决算表送国际合作局,其中一份项目进展报告由国际合作局转相关科学部,项目结题报告亦一式二份报送国际合作局,其中一份结题报告由国际合作局转相关科学部。
第七条本项目由国际合作局会同有关科学部归口管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可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直至取消项目并停止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