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机制,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旨在帮助来我市的留学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困难,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其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业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切块安排,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创业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市场运作、依法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上述企业必须由留学人员创办的,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进驻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创业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2、 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50%以上。
3、 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背景、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规范运作。
第八条 在政策性约定期内,本着政策扶持和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授权委托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创业资金投资主体,承担国有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责,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投资协议。
第九条 创业资金的股权投资,其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且单项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万人民币元。具体投资额和股权比例,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与留学人员企业的股东协商后,报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核准。
第十条 创业资金的股权投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应与留学人员企业的股东依法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原则上采用固定格式,其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投资额、占股比例、注资方式、权利与义务、经营方式与目标、风险责任、股份转让、纠纷处理和政策性约定等条款。 投资协议书的固定格式,由高新创业中心提出,报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委审定。
第十一条 创业资金的注入,可采取一次性到位或分期到位的方式,视投资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而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持有(由创业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股份,在合资后三年内允许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优惠价格部分或全部回购。在同等条件下,留学人员股东具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政策性约定期内,留学人员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关闭或破产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和其他股东应及时、妥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依法在留学人员企业清算时取得应得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政策性约定期期满后,对尚未回购的国有股权,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划归具有合法的投资经营范围、较好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较完善的企业运行管理机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持有和管理,依法享有各种股东权益。前款所述国有独资企业的确定和有关股权划转事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留学人员企业,遵循股东自愿的原则申请创业资金。申请时,必须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创业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股东意见书;
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说明;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若不属于新办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创业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完整收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
1、对企业申请创业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创业资金的扶持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
2、对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工艺、市场、营销、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出具评审报告;
4、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并对转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
第十七条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收到本办法第十六所规定的转报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复核,并提请市科委、市财政局议定; 创业资金扶持项目经议定(一致通过)后,市科委、市财政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八条 创业资金扶持项目批准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项目资金直接(或通过科技三项费用专户)拨入高新技术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根据项目投资协议,将项目资金注入所投资的企业,并依法办妥有关股权投资的一切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应设立创业资金专户,将所有与创业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股权分红及回购、转让收入、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必须依据市科委、市财政局的相关批件,方可从专户支付各类资金款项。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创业资金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分红、股份回购、企业清算等所得的各类资金,纳入创业资金专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滚动运作。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应建立切实有效的创业资金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制度,对创业资金投资的企业依法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权益。若发现企业违反投资协议书或出现可能损害国有股权益的行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应于年终后十日内向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科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当年创业资金收支、运作和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等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创业资金的安排、运作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发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行为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科委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