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享受低房租优惠。即在适当的营业开发用房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三年享受低价位房租。
二、 获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它留学人员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以后可享受本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申请注册企业。
三、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技术转让。
四、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
五、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可通过创业园直接申报立项,省科学技术厅要专门划出经费,用于扶持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
六、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商务、技术考察的申请条件,对企业聘用的境外人员可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往返签证(签注)。
七、园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方面:
(1) 入园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行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为鼓励入园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入园企业开发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可享受本省开发与生产新产品的有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营业税方面: 入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企业所得税方面:
(1) 入园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现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科技开发性企业的,享受现行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入园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入园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入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个人所得税方面:
(1) 已获得境外长期居住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加计扣除费用的办法。
(2)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其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进出口税收方面:入园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