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促进云南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云南的有关政策,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云南引进留学人员的重点对象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生物技术和医药、新材料新技术、电子信息、环保、机光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生物、烟草、旅游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宏观经济管理、金融、法律等人才;拥有专利、发明和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云南驻外办事机构、海外华人社团等机构、以及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五条 吸引留学人员为云南建设服务的方式包括:
(一)聘请留学人员担任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单位或项目的高级职务;
(二)聘请留学人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聘请留学人员讲学或进行咨询;
(四)邀请留学人员在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五)聘请留学人员在海外的云南企业、机构工作;
(六)由留学人员在海外利用他们的知识、技术、专利、积累的经验和研究成果等为云南服务;
(七)由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云南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滇从事科研活动或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可根据其研究或开发的项目,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从"科技三项费用"或"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中申请其科研经费;对所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获得贷款贴息补助;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还可参加申报"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新兴产业等项目,应当注重引进留学人员,并列出专项经费保证其实施,引进留学人员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当留出部分资金用于再引进。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滇创业和工作,需提交本人护照与学位证书及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技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滇从事科技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省科技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批准,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2、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
3、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20%,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4、享受国家、云南省和各地、州、市及高新区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省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云南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人员在园内从事科研、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入园企业由高新技术开发区与云南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省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对在促进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纳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试行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为留学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人事劳动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三条 引进的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在云南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贡献,本着从优的原则,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并随本人职务和工作情况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云南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由聘用单位在办理完本人、配偶的落户手续后向当地住宅部门申请优先购买一套微利商品房。
第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的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医疗服务、再次出入境和购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滇创业、工作,并愿意落户的,凭省人事部门的证明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并免于调干、调工考试。凡来滇落户的留学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入户均免交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问题,采取个人自找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云南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应该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缴交后,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省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随归子女,应优先安排在当地条件较好的外语学校就读。在语言适应期三年内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时,在当地统一文化考试中予以适当降低分数线。
第二十条 对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在我省的人员)在企业任职的,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赴港、澳商务的,可审批、签发半年内多次往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对常住户口不在我省的人员,也可向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申请赴港、澳商务。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员工的出入境(国)手续,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事部门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滇创业和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类人员和华裔华人中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