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国留学生可以以个人和合伙名义来园区办企业,参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上海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资金起点为壹万美元。
2.出国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园区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来园区投资,并确保来去自由。
3.上述企业享有按15%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企业自获利之时起,至2000年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4.按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者,享受按1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者,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以企业利润,在园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税务部门核准,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对在园区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的薪金所得,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增加每人每月1000(人民币)的扣除额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企业的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8.回国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向市科委申请“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贴息贷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货款额度根据实际项目审定。
9.留学人员在国际市场上成功推销园区内的产品,可由受益单位给予税后留利1%—6%的奖励,开发新产品成功的可在投产获利中给予3%—6%的报酬,免交个人所得税。
10.到上海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输立项审批。上述产品达到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标准享受先进科技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1.在园区落户的留学企业,可以享受成本价购买厂房或低租金租赁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