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积极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国家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智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促进上海实现建设“一流城市,一流教育”的目标,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特设立本市教育系统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1、地方留存的“留学回国基金”;
2、市财政教育专项拨款;
3、国内外友好人士、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
二、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1、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市教育系统讲学、合作科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或进行咨询提供国际往返(或单程)、住宿、科研启动等方面的部分经费;
2、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经费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财务处、师资处和科研处等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
市教委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具体负责资助项目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等日常事务,财务处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定期向管理小组报告资助项目受理、评审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具体项目;
2、组织专家初审;
3、填写《上海市教育系统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受理,分类审核;
2、组织专家评审;
3、报管理小组批准;
4、专项资金拨付。
五、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完成或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获资助单位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专项资金财务决算表,一式两份报送市教委审核备案。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