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来华联络 
院校推荐 
公派留学 
自费留学 
留学中国 
留学存档 
学历学位认证 
    首页>留学回国>回国创业>详细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关规定》(1996年8月30日)

[字号: ]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一、来沪工作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随归子女或国内随迁子女,中途转学按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原校转学证明和学生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对口学校;对高中阶段学生,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到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高中,并根据其实际的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接受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若确因学额过多无法接受,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二、出国留学人员夫妇双方应聘短期来沪工作,子女需随行来沪借读的,由学生家长持本市临时户口证明、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及学生学历证明等,到住处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借读。

  三、来沪工作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随归子女或国内随迁子女,参加本市中学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其中学生本人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予以适当加分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打印】【关闭
 
 
 
  中心介绍 | 诚聘英才 | 主任信箱 | 意见反馈 | 法律声明 | 信息服务 | 服务网络 | 联系方式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电话:86-10-82361000
技术支持:中科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