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鼓励留学归国人员进区创业,带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对进区经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独资或合资(本人相对控股)兴办的科研开发型企业制定本政策规定。
1、对进驻创业中心内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租用房屋三年以上的,前两年给予免房租的优惠,减免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
2、进区批租土地的,地价可优惠5%,签定土地批租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再优惠10%。
3、所缴纳的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前两年全部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50%返还给企业。
4、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超过税法规定的减免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5、科研开发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区科研机构确认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由区科技局审定。
6、开发区以前颁布的政策与该政策不一致的,以该政策为准。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开发区将对该政策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