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来华联络 
院校推荐 
公派留学 
自费留学 
留学中国 
留学存档 
学历学位认证 
    首页>留学回国>派遣落户>详细信息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留学归国人员进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鼓励政策(1999年12月27日)

[字号: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鼓励留学归国人员进区创业,带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对进区经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独资或合资(本人相对控股)兴办的科研开发型企业制定本政策规定。

  1、对进驻创业中心内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租用房屋三年以上的,前两年给予免房租的优惠,减免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

  2、进区批租土地的,地价可优惠5%,签定土地批租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再优惠10%。

  3、所缴纳的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前两年全部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50%返还给企业。

  4、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超过税法规定的减免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5、科研开发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区科研机构确认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由区科技局审定。

  6、开发区以前颁布的政策与该政策不一致的,以该政策为准。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开发区将对该政策作相应调整。

 
打印】【关闭
 
 
 
  中心介绍 | 诚聘英才 | 主任信箱 | 意见反馈 | 法律声明 | 信息服务 | 服务网络 | 联系方式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电话:86-10-82361000
技术支持:中科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