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留学人员可申办企业并可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创办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营业税三年内先征后返,对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再延长二年先征后返。
3、入园企业所得税按劳取酬15%税率征收,自企业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内先征后返,期满后三年减半先征返。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享受三免二减半的优惠(即五免五减半)。
4、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先征反返,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延长两年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5、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6、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1998]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新区合并和缓征部分归口收费项目的通知》同样适用于留学回国人员在新区创办的各类企业。
7、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通过省级以上评估,无形资产占注册资金比例最高可达35%。
8、凡科研开发生产用房一年内免费提供30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用房,期满后一年减半收取房租金。
9、企业自行建造厂房,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房产税五年内先征后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