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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新区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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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留学人员投身无锡新区的开发建设,促进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锡新区留学生工作站,具体承担海外留学人员来新区工作的咨询、服务和安置等工作。

  第三条 下列海外留学人员可申请来新区工作、定居、创办企业:

  ●获得国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

  ●在国外留学并以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半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主要方式:

  ●聘请海外留学人员担任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综合经济管理等单位和项目的实职或顾问;

  ●聘请海外留学人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实职、顾问或咨询专家;

  ●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在新区的企业、咨询业、信息业等单位担任管理咨询或技术开发等工作;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新区投资创办企业、研发机构、咨询服务机构;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海外用他们的知识、技术、专利、经验和成果等各种方式为新区开发建设服务;

  ●邀请海外留学人员到新区讲学或进行咨询。

  第五条 来新区工作、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需携带下列材料,亲往或委托亲友前往工作站办理有关手续:

  ●留学人员本人护照;

  ●国外学位证明或进修证明;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本人简历。

  以上(一)、(二)如系复印件须查验原件或经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证。

  第六条 工作站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即根据留学人员本人意愿向无锡新区的有关单位进行推荐,在一个月内将给予阶段性答复。

  工作站向用人单位推荐留学回国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二十天内给予阶段性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则认为该单位不接受被推荐人。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到新区工作,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八条 来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需携带下列材料,亲往或委托亲友前往工作站办理有关手续:

  ●留学人员本人护照;

  ●国外学位证明或进修证明;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

  ●申办企业的相关资料;

  ●委托亲友代理申报的委托书。

  上述(一)、(二)如系复印件须查验原件或经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证。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新区兴办企业、研发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以上。

  第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新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留学人员及其兴办的企业、机构,可以在财税、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充分享受《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无锡新区工作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来新区工作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子女,可委托"工作站"代办长住户口申报手续。

  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可由接受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工作站"向其他单位推荐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接受海外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

  第十三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时,对其中高层次的海外留学人员的报酬数额和福利待遇,可根据其所人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和本人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合适的报酬。

  第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持有效护照再次出国(境)并获得签证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自由出入境。海外留学人员可委托"工作站"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到无锡新区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在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工作站"申请调解;题解无效的,向无锡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无锡新区劳动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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