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海外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以多种方式为鄂服务,对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推进"科教兴鄂"和实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抢占二十一世纪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提高湖北省的国际竞争力,保证我省"十五"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承东启西、连南接北,有一定的区位优势,科技创新的加快,省内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为海外留学人员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领域。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并举的工作方针,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鄂工作和以多种方式为鄂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鄂工作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或相当)副教授以上资格的留学人才;或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业,拥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留学人才;其它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我省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留学人才。
(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引进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大中型企业实行自主引进、所需资金自行解决的办法;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实行自主引进和国家帮助引进相结合,国家引进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遴选。全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遴选实行自主遴选确认和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相结合办法。凡实行留学人才自主引进的单位,其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实行自主确认;凡由国家财政资金帮助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由省人事厅确认。凡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经确认后,享受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优惠政策。
(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并主持科研项目者,所主持项目确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国内、省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并可申报国家和省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专项经费;对从事学术研究并在某一领域作出突出成绩或从事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历的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聘任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
(五)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和职称资格,可按国内相应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来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水平、 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3个职务工资档次,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以后晋升工资,应与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津贴;作出重大贡献的,最高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津贴,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银行、保险、证券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津贴可参照事业单位引进人员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水平贡献,参照在鄂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和国内成长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对于其中确有显著贡献的可以同样享有相关优惠政策,以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与受益单位协商确定。
来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七)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鄂工作,可享受不低于用人单位副高职称人员的住房、医疗、保险等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每年一次出国探亲假20天并按有关规定报销路费。
(八)随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在省内就业,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所在地人事等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学的,由所在单位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商本市、州范围内的非私立中小学校、幼儿园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其中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长期学习过并持有中国护照的子女在鄂参加中考、高考,可比照归侨子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高层次留学人员再次做访问学者、出国研修等,优先派出,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
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鄂服务
(一)海外留学人员为鄂服务是指我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包括取得永久居留权和已加入外国籍的各类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专业团体,以自己的专业和专业团体优势。通过在省内兼职、合作或接受省内委托在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在省内创办企业、讲学、交流、咨询、考察、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湖北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我省从事各类兼职服务。可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或顾问、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者经过竞争可到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具备条件者可以兼做博士生指导导师。海外留学人员可依托海外条件,帮助省内培养各类人才。
(三)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与省内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等形式与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进行合作研究。研究工作可以接受省内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活动;也可委托省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鼓励支持在省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机构;鼓励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到省内尤其是我省西部地区进行考察、咨询和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和业绩大小,协商确定报酬数额。
(四)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省内转化其科技成果和投资办企业。可以其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也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允许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在省内创办企业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进驻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投资入股、转化科技成果的,同时享受高新区和创业园的优惠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完善服务。
(五)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身份等形式为我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可联系外国专家来我省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为省内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荐营销等中介服务。海外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六)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分享。
(七)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服务活动。
(八)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湖北省人事厅或省教育厅的证明文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三、切实加强对留学人员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要重视留学人员工作,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各级政府的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要有机构或专职人员做这项工作。要熟悉了解海外留学人员和省内需求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海外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要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激励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先进事迹和科技成就。对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有序地做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造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的良好环境,建立起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的快车通道,使留学人员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